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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该怎么申请报销呢?

发布时间:2017-05-17浏览次数: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我院标准为4000/年)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两者就高的原则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资助学费的年限。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申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

    (一)报名应征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递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者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然后交给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与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银行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或由学校将代偿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金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学生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及家长。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如应征入伍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