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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30浏览次数: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条 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学校利用校内资源开辟渠道,大力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办公室。资助办公室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十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一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办公室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办公室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资助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人民币8元,每月工作时间不高于40小时。

第十四条  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的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及工资发放金额送交资助办公室,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者可以适当奖励,资助办公室据此安排发放报酬。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