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学生管理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19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促进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总结学生公寓管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应于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高职专科生和成教专业学生。

第三条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所有专科学生公寓楼、寝室和各层公共区域均属于学生公寓管理的工作范围。

第四条   学生公寓内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公寓内一切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宗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各系应当重视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经常深入学生寝室,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公寓有关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安全防火、治安防盗工作,保障学生公寓安全。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依法对学生公寓的住房,公共环境与秩序、公用设施、用水用电和有线电视电话等事项进行管理,并深入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第二章  住房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公寓住房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和调整学生公寓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同意分配和调整学生寝室,在住学生必须服从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每个学生公寓楼有学生工作处指派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公寓楼内一切事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财产报修等必须通过管理人员进行。重大事件应报请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五条   毕业生应按时离校,不得影响学生公寓维修和下一年级学生入住准备工作。交房实行移交制度、经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离校。发现问题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章  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危害学生公寓安全的不法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疏散人员、撤离现场、抢救财产并组织灭火等,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十八条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立1即报警,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并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及保卫部门。在场学生应当自觉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携带危险、攻击性动物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临时留宿校外人员(仪限同性直系亲属),必须经学生公寓办公室批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将住宿单交给该楼管理人员并在留宿册上登记,留宿离校时应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该寝室人员负担。否则,由于不上报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该寝室人员自负。

第二十二条   注意安全防盗。要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对搬出学生公寓的电视机、电脑、高档音乐、体育器材等贵重物品应在值班室登记。寝室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

第二十三条   增强消防意识。爱护消防设施、器材、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火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禁止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源、电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违者没收电热器具,并按章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使用灯具或手机、充电电池、应急灯、随身听等电器充电时,必须有人在场-离开寝室时应当自觉关灯、拔掉电源插头。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接电源。擅自私接路灯线、管道内电线用电者属偷电行为,违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提倡不吸烟,不乱扔烟蒂。禁止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八条   自觉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学生公寓大门须佩带校徽或持有效证件,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学生应当自觉制止小贩和非法推销人员在学生公寓楼和寝室内兜售商品,发现行迹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领取会客证方可进入学生公寓,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不能影响周围同学,客人2130前必须离开学生公寓;上课时间及2l30以后,学生公寓一律不会客;除学校工作人员和经学校有关部门特许的人员外,其他学生一律禁止进入异性公寓。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值班人员传呼。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三十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学生公寓公益劳动。剩饭菜和室内垃圾清扫后倒入通道垃圾桶内,保持下水管道通畅;不向窗外、门外泼水;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保持学生公寓走廊“24小时无垃圾;公共场所内不得堆放杂物。爱护学生公寓周围绿地,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严禁在学生公寓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三十一条   讲究文明礼貌。学生公寓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学习时间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学生公寓内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起哄闹事、砸摔酒瓶、热水瓶等爆炸物;不在禁烟区内吸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严禁经商。未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公寓从事推销、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以派送为名,收取宣传费的变相推销活动和其它收费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的中介代理活动。发现非法经商行为,学生应当主动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汇报,学校有权没收其非法推销的商品并按章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睡觉、按时起床,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生公寓楼2300熄灯并关门(节假日、周末延迟半小时)600亮灯开门;晚归者必须说明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才可入内,禁止翻爬围墙或强行进入学生公寓楼。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寓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提高和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因过失损坏学生公寓或寝室公物应当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寓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学生公寓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禁止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内使用;禁止将学生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撒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学生公寓时,书桌、床铺等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六条   新生按一个床位、一凳、一桌配发。学生在校期间对家具各负其责,毕业或学生公寓调整时由寝室长统一清点交还。

第三十七条   家具上乱写、乱画、乱刻。禁止随意托运和拆卸,不得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八条   脚蹋门,如有人为损坏门窗者,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按章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做到文明离校。学校将组织统一检查验收寝室及家具。对违纪违规者,将扣发毕业证和报到证,待处理完毕后,才发放证件。

第四十条   损坏学生公寓公用设施、设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节约用水用电,珍惜国家财产,按时交电费。

第四十二条   关切水电设施,不浪费一滴水,一度电。

第四十三条   水房严禁长流水,用水学生应当随手关好水龙头。学生洗衣服不得开多个水龙头,一经发现即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公寓一律实行定量供电,每学期每寝室提供100度电,超指标用电,按成本价每度06元收费,如遇调价按实际调价比率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寓一律采用日光灯照明,每盏灯不超过40W

第四十六条   大用电负荷l千瓦,因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造成保险烧断,除赔偿外按章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破坏寝室电器设备(灯具、插座、开关等),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电量收费每月进行一次,超用电量的寝室在接到收费通知3天内由寝室长负责到本栋传达室交费,交费时间为每月4-6日。

第四十九条   用电寝室不按时交纳超用电费,将停止该寝室用电。

 

第七章   达标细则

 

第五十条   寝室达标基本内容:

 ()内务卫生(总分60)

l、爱惜卫生工具。妥善保管学校配发的卫生用具。寝室公约、卫生值日制度、寝室长职责等寝室制度齐全。(8)

2、做到寝室门前三无即:无垃圾、无脏水、墙壁无污迹,不得向窗外乱丢乱倒脏物、污水等。(8)

3、寝室垃圾应按时清理、及时入篓,地面保持清洁,无果皮、纸屑及其他渣滓。(8)

4、桌子按规定摆放在寝室中央,保持桌面整洁。(8)

5、床上卧具清洁,床上用品叠放整齐、(8)

6、寝室内无蜘蛛网,门窗、玻璃洁净、室内无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现象。(10)

7、用具杂物、床底鞋子摆放整齐、床下无臭鞋、脏袜及其他杂物。(10)

()文明守纪(总分40)

l、遵守学习纪律、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白天上课时间,晚上730~930)无聊天、吹拉弹唱、打牌下棋及其他有碍他人学习的行为。(4)

2、按时起床,学习时间不得睡懒觉。(3)

3、按时归寝就寝,不得进入异性寝室。(5)

4、讲文明礼貌,不喧哗起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5)

5、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留宿校外人员;未经请假不得在校外留宿。(4)

6、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做到人离灯熄,不私拉接乱电源、违章用电。(5)

7、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故意损坏门窗、玻璃、墙壁、卫生工具等宿舍公物。(5)

8、遵守安全条例,熄灯后不准点蜡烛。不准在寝室、走廊等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煤炉、煤油灯、酒精炉等明火工具。(5)

9、学生在校不得经商,不得把寝室作为经商联络地点和储运点。(5)

()凡寝室成员有以下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学校规范行为、该寝室本学期不能评为达标寝室:l、晚归外宿;2、打牌赌博;3、留宿异性:4引发火灾。

第五十一条   寝室达标的操作方法:

l、寝室达标总分以100分为满分,分为若干个项,采取扣分办法计算得分。

2、以寝室达标的内容为依据,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人,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每周将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公布。

3、各系每周自查不少于一次,每月将检查结果汇总一次,并对扣分较多的寝室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4、学生工作处每学期末对达标、得分的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出本期每个寝室的平均得分,并将达标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十二条   寝室达标结果的作用

l、寝室达标分为不达标、达标、优秀三个等级。寝室每学期总平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寝室;70分以上(70)为达标寝室:90分以上(90)为优秀寝室。

2、一学年内,两个学期都达到优秀寝室标准的、才能参加本学年度文明寝室的评比;凡有一个学期达不到达标的寝室标准的,则该寝室成员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学生工作系统的评奖、评优。

3、寝室达标结果作为各系学生工作年终评估、优秀个人评比、文明寝室建设先进管理单位、优秀辅导员、文明寝室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文明寝室评比

 

第五十三条   评比条件

l、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气氛浓厚。全室同学能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互教互学,成绩优良;无旷课现象,无重修现象;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无打牌、下棋、吹拉弹唱及其它有碍他人学习的违纪行为。

2、遵守校纪校规。全室同学能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年度内,无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有卫生值日制度。

3、室内整洁卫生,持之以恒。每天能按要求整理内务,按规定时间清扫垃圾。做到室内摆设整齐划一,地面无纸屑、果皮、灰尘、墙壁、门窗无蜘蛛网,门前无积水和垃圾,不向窗外倒水,扔纸屑杂物。

4、注重个人品质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笃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礼貌待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男女交往,举止文明;无喧哗起哄、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现象。

5、爱护公共财产,注意安全,全寝室同学能爱护、保管好室内公共财产及设施,无乱涂、乱写、乱贴等损坏现象;安全意识强,模范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公寓用电、用火安全管理的规定,不使用电炉、电热器、煤炉、酒精炉,不在楼内生火。

6、积极锻炼身体,体育达标,身心健康,并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

7、一学年内,两个学期都达到优秀寝室标准的寝室才有权申报。

第五十四条   评比及表彰办法

l、先由各系自查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推荐,同时上报推荐材料。学院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结合本年度的各次检查结果综合考核评定。

2、评选出的文明寝室,由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其它措施或办法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并实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