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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9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认定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高职专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寝室推荐、班级民主评议、系(校)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离异、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条  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严格按照“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系评审→各系公示→学院审核→全院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 个人申请。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 班级民主评议。

1.    班主任(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并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2.    民主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不少于6人,应由学生干部、党员及普通学生,有外省学生的需有外省学生代表,代表中必须有女生;

3.    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4.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各系审核。

1.      成立系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小组由各系书记担任组长、全系班主任(辅导员)担任成员;

2.      系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系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3.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审批各系评审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汇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纳入各系的工作计划中来,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院系两级要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工作,未通过认定、建档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奖、贷、助、补、减、免”等各项资助。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