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成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证学院正常的学习、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院纪院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毕业班学生不给此处分);(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训练竞赛、科研工作秩序或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 经教育尚能认识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 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或造成损失较大(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收容审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四)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被公安局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 凡赌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没收赌资和赌具。
(七) 凡是被依法逮捕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
(一) 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者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七条 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 在课桌椅上刻画者除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 损坏门窗玻璃、宿舍家具者,除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 违反学校用电用水规定者,除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消防设施者加重处罚。
(五) 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外,要处以罚款,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肇事者:预谋、策划或参与打架及提供伪证和凶器者:
(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滋事、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动力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二) 预谋策划者:
1、预谋镱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预谋策划勾结枝内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赭处分。
(三) 打架者:
1、互相殴打,打架双方,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除承担医药费和必须的交通费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除承担医药费和必须的交通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打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假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犯罪分子作伪证者,加重处理。
2、当事者犯过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枝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八) 在处理打架过程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处分,其后果自负。
(九) 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要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医药费用和部分营养补助费。
第九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
(一) 异性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其认错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犯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酗酒、划拳、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涂改、伪造、转借一切票证证件者:
(一)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转借学生证章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时数者:
(一) 凡旷课者,10节以下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 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60节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者:
(一) 对于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者,擅自缺考和私藏考卷者,一经查实,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与正常补考、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缺考(包括考试、考查30分钟未到考场者)或私自藏卷以及携带BP机、手机进入考场者,视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考试(考查)违纪者(指交头接耳、小声说话做手势、打暗号、左顾右盼、回头探头、借用他人证件、带书、本、笔记、参考资料等进入考场、有意提供方便让他人偷看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触犯上述1、2条者,犯错后有明显的认错态度和改错表现,经系审核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再作弊者,程以零分计,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3、考试(考查)作弊者(指不按监考老师要求,如有夹带、翻看书、本、笔记、纸条等,以及把答案写在身上、衣服上、桌子或椅子上等行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重犯给予窜校察看处分。
4、请人代考或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对学生的上述处分出面说情者,或在三天内迟予处理者。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及当事人。
第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院正常秩序者:
(一) 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者,涂改通知、通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张贴内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违反课堂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违反赛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 多次违纪,受过处分者。
(三) 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
(一) 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和报批程序
1、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违纪学生,经系务会议提出,报学生处审核后,由系务会议决定,由系有关领导签发。
2、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技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务会议研究-报学生处和有关部门审核、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由教务处备案。
3、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勒令退、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务会议研究提出、报省高校工委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4、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提交学生处审核,由院务会议审批。
(二) 处分决定的公布
1、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公布。
2、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办公室公布。
3、学生处分的决定要同本人见面,由学生所在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三) 受处分学生的原始材料和处分决定均送学生处存档。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四)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本条例各款解释权,在教务处和学生处。